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024)(04-05)合同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出租单位 (甲方):成都市金牛区顺山建筑设备租赁站 承租单位(乙方):重庆顺红劳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使用租赁塔机的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保利花园三期 2、工程地点:武侯立交食品大道 第二条 出租塔机概况 1、设备名称:塔式起重机 2、设备台数:3 台塔机,每台臂长 50 米
第三条 有关租赁费用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1、塔机租赁时间确定:以甲方在乙方使用场地安装调试完毕,以检测合格之日起,至乙方报停且双方办妥有关交接手续之日止
2、设备月租赁费 18000 元/台/月(大写: 壹万捌仟元)含人工费
每台塔吊每道附着在 5 米以内,则按 3000 元计费;超过 5 米,则每道超出部分按每米 800 元计费
塔机标节按出厂家的标塔(35m)为准,超出部分按 13 元/天/节计算
3、塔机进出场费、安装拆除费共计 18000 元/台(大写: 壹万捌仟元),3 台共计 54000 元(大写:伍万肆仟元)
于合同签订日至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一次性支付甲方,若乙方未按时支付,甲方有权拒绝安装使用
4、塔机报停之日,付清所有租赁费,场地符合出场条件,甲方方可出场
否则,机械租金按合同价照算至符合出场条件之日止,并加收所拖欠租金每日 1
5%的滞纳金
第四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专业收集精品文档,您的最好选择======================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按时足额收取有关合同约定的租赁费用:进出场费、安装拆除费、塔机月租赁费
2、甲方有权在乙方逾期支付有关租赁费用的情况下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