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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我国外贸代理制:历史·现状·未来 来源:作者:我国外贸代理制:历史·现状·未来【内容摘要】外贸代理制是我国特有的一个制度,自设立以来在法律上一直无法有效地予以法律规范。《民法通则》只规定了直接代理,而《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由于位阶太低无法起到很好的效果,统一《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有些规定可以适用于外贸代理制,但是无法全面的来合理调整之。随着中国的入世,《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外贸专营权的取消,外贸代理制遇到了存在与否的困境,笔者结合对现有法律的分析,提出:外贸代理制应该在未来出台的《民法典》代理部分中予以法律规范,同时作为一种商事代理的方式不应该游离于民商法的规则之外,也无需制定专门的单行法规,应该让外贸代理回复到它作为商事代理行为之一种的原来状态。【关键词】外贸代理制 间接代理 未公开身份的代理 行纪 委托合同一、引言 法律是关于人的规则,也是人的制造。代理是人类有规则以来的制造之一,它突破了罗马法时代的传统规则,即“任何人之所为,均是为其自己作为”,是基于扩张主体自治能力而设计的一种特别法律行为。 代理是主体进行法律行为的第三只手,延展了主体活动的空间和特定性带来的单纯和低效。其产生之始就具有国际性,而有了国家之后的代理被分割为国内代理和国际代理两种。外贸代理在西方其实是一种普通的国际商事代理行为,其制度的设置也一般体现在民商事的法律规范之中,区别于一般民事代理之处就是其跨国性。市场经济国家对外贸代理权的政府管制很少甚至近乎于无,企业进行商事活动主要有两种,一是自己销售商品或服务,二是代理销售商品或服务。国内的商事交易遵循国内法,而国际的商事交易遵循国际法,至于是否有代理的权利则起源于主体根据其国内法能否取得了商事活动的主体资格,简言之,单独规制外贸代理行为其实是中国的特色。本文试图要分析的就是这一制度产生的源起、运行的效果,法律的规定、理论的基础,以及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制度变迁和法律改进的表现,最后复归到真正代理制度的法律型构和理论支撑,使外贸代理这一特别的时代产物回归到它本源的形态。二、历史:矛盾与冲突(1949-1999)(一)我国外贸代理制的溯源和演进历史是理论讨论的第一条进路,讨论我国的外贸代理制也要由此展开。理论上看我国的外贸是从建国后就开始了,而真正重视是在 1984 年。这一年,我国开始推行外贸体制改革,出台《关于外贸体制改革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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