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的问题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目前尚无完备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国家有关的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订立。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是: (一)当事人要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1.买方应具备的合法条件(1)买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指买方具有通过支付房屋价款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行为能力。对于自然人来说,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资格,不能进行房屋买卖活动。如需进行房屋买卖时,只能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买卖。 此外,据1983年12月17日公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别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但是对于1983年以前发生的这类房屋买卖假如买房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确有特别需要的,应由买方补办审批手续,并确定其房屋买卖关系成立。 (2)买方必须具有相应的支付能力。这一要求实际上又是对买方须具有行为能力的具体规定。假如说买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有购房的意思表示,但是不具有与购房行为相应的支付能力,那么仍然不能成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方。 (3)公有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方必须是公房产权单位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都是公房。 (4)拥有房屋优先购买权的人可优先购买所售房屋。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出卖其房屋时,房屋的共有人,承租人或法定的其他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购买人购买房屋的权利。 房屋优先购买权的种类,在法律理论和实践中,常见的有四种:①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是法律给予承租人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必须将出租的房屋卖给承租人。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承租人表示同意购买该承租屋,出租人与第三人成立的买卖合同无效。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房主出卖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原房客优先购买的权利应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