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房屋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 [案情] 原告:顾连群
1993 中 7、8 月间,原告顾连群与被告杜涛口头协商,由原告将自己拥有产权的座落于本市闵行区莘庄镇莘凌路的平房二间(建筑面积为 151 平方米)以 58 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
同年 8 月 12 日,原、被告出于少缴税费等原因,在签订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印制的《房屋买卖契约》时,将上述房屋的买卖价格议定为人民币 30 万元
该契约还载明:被告向原告预付购房定金 15 万元,本契约经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批准后,该定金可抵作购房价款
同年 8 月 23 日,原、被告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契约》明确莘凌路 197 号平房二间的买卖价格为 58 万元,被告应在 1993 年 8 月 31 日前向原告预付购房款 30 万元,原告在收到预付款后 2 日内交房屋钥匙给被告,其余 28 万元房款在 1994 中 3 月底前付清
该契约还载明:交至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房屋总价为 30 万元的买卖契约只是为了应付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之用,不作为双方买卖房屋的正式契约,无任何法律效力
1993 年 8 月 31 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购房款 30 万元,原告也将上述房屋交付被告
1994年 1 月 15 日,原、被告前往闵行区房产交易所办理有关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双方按房价为 30万元的买卖契约,缴纳了有关产权移转手续费、契税、超标费等费用
1994 年 4 月 11 日,被告又开出了金额为 28 万元的转帐支票一张,用来支付原告剩余房款,后因存款不足,遭信用社退票
同年 5 月 30 日及 6 月 2 日,被告又分别支付给原告房款 4 万元及 8 万元
1994 年 9 月12 日被告领取了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在该处开设了酒家
同年 9 月 30 日,被告又开出了二张转帐支票,金额分别为 14
399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