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房屋产权不明晰 居间合同判无效 因对所售房屋没有处分权,却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当属无效
2005 年 12月 18 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居间合同纠份案,一审宣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交易成交确认书》无效,并判令售房人和居间人如数退还原告所交定金和中介费5500 元
2024 年 8 月份,陈某欲购一套住房,遂在居间人三门峡市某置业咨询公司的介绍下,与售房人杨某洽谈了房屋买卖事宜,并对所要交易的房产进行了了解和实地查看
8月 30 日,陈某与杨某达成房屋买卖意向后,随即向居间人某置业咨询公司交纳了 5000 元定金和 500 元中介费,居间人某置业咨询公司向陈某出具了收条
8 月 31 日,陈某和杨某在居间人处签订了《房产交易成交确认书》,约定:杨某将位于三门峡市一小区面积为68
93 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陈某,房屋成交价为 5 万元,双方于 9 月 30 日前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陈某于房产过户手续办妥当日一次性付清房款,居间费由陈某负担;杨某须于9 月 30 日前腾房
违约责任约定:杨某不得将房产再转卖他人或对陈某故意刁难,否则向陈某支付 5000 元违约金,陈某(替房屋所有人杜某代签)、杨某和居间人的工作人员均在该确认书上签字
随后杨某从居间人处领走陈某所交的 5000 元定金
当杨某得知该房屋因其他经济原因不能按约定于 9 月 30 日前交房和办理过户手续时,遂于 9 月 2 日赶到居间人处说明原因,拟征求陈某是否同意等待
居间人于下班时间通过电话向陈某说明该情况,当时陈某不予认可
后杨某将收到的 5000 元定金如数退给居间人,居间人通知陈某来领取所交定金和中介费 5500 元
9 月 30 日,陈某到居间人处要交购房款遭到拒绝,遂诉之湖滨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的交易合同,并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10000 元及 500 元中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