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分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6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对象 本办法保障对象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使用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人均耕地在0
1亩以下(含0
1亩)的全区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河海街道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办法的保障对象: 1.已被机关、全民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户籍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2.外地转入的“空挂户”; 3.因征地安置到区属以上企业工作,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4.其他未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保障人员的具体确认,由被征地的村民小组按规定提出名单,经全体村民讨论签字同意,村民委员会审核,并张榜公示一周后,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最终核定确认,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保障办法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保障方案之日为基准日,以家庭为单位,采取捆绑式结算及参保的方式,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生活保养和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办法
(一)基本生活保养 1.第一年龄段(16周岁以下)人员,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金 6000元,今后不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2.第二年龄段(男: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女:16周岁以上至 45周岁)人员,按月领取生活补助金 160元,期限2年
3.第三年龄段(男: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女:45周岁以上至 55周岁)人员,按月领取生活补助金 140元,直到法定养老年龄(男 60周岁,女 55周岁)
4.第四年龄段(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人员,按月领取保养金220元
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再作适当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