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适用 引言 《民事诉讼法》是审理民事纠纷、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1991年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现行《民事诉讼法》至今已有 16 年。 各种经济纠纷伴随着社会的深入发展和变化,都要反映到审判实践中。 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主要集中解决反映最大的、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执行难和再审难这两个问题。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主要解决执行和再审的问题,修改的主要内容: 第一,把申请再审的事由进一步具体化,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是5 项,现在修改成 13 项加 1 款。 第二,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要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改变了现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三,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的抗诉事由以及抗诉案件的再审期限和再审法院。 第四,强化了执行措施。规定了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对不履行义务的被申请执行人的一些限制措施,包括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在媒体披露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提高了对拒不履行义务的罚款的数额,在原来的基础上乘以10。增加了对有协助调查执行而不予协助调查执行的主体的拘留措施。对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法院的执行人员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规定。 第五,完善了在执行过程中对当事人的救济。主要体现在:一是对违法执行行为的异议;二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救济途径;三是超过 6 个月法院未执行,给予了申请强制执行的当事人的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权利。 第六,把公民和法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统一延长为两年,并且可以中止中断。 其他规定,比如各级法院都可以设立执行机构等等 一、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即对确有错误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重新审理的程序。这种程序对于纠正错案,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具有重要的作用。 理论界对于“审判监督”和“再审”是同一概念的目前规定,是有不同意见的。有人认为再审和审判监督不应当是同一概念,目前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是同一概念。 提起再审的三种途径:一是法院依职权再审,二是当事人申请再审,三是检察院提起抗诉。 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难的问题,有人提出,申诉难是个伪命题,申诉本来就应该难。我们说申诉难,主要说的是确实存在判决中的错误,该立案再审的不给立,该在一定期间内审结的遥遥无期,难就难在该再审的不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