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例分析第四组宋某诉某银行储蓄纠纷案案情摘要:2005年10月6日,某银行职员蒋某请朋友宋某帮助吸储,宋某将8万元现金交给蒋某代办存款
当日,蒋某将8万元现金存入银行,银行出具载明宋某姓名的定期5年的存款单
次日,蒋某找宋某要求借其存款单到某信用社质押贷款,宋某同意
同月10日,蒋某将借宋某的存款单质押给赵甲,向赵甲借款8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并约定借款逾期后不归还借款,则存款单归赵甲所有
借款逾期后,蒋某未偿还借款,赵甲便将蒋某质押的存款单交付李乙,以偿还其欠李乙的债务8万元
2006年5月6日,李乙持存款单向银行要求提前支取8万元存款,银行因李乙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无存款人身份证而拒付
后宋某得知此情况,认为自己是存款单的所有权人,李乙属非法持有存款单,要求银行向其支付存款
银行认为宋某虽为存款人,但其未持有存款单,拒绝向宋某支付存款
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支付8万元存款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银行是否应当向宋某支付存款,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驳回宋某要求银行支付存款的诉讼请求
理由是:宋某将存款单借给蒋某质押贷款,是处分存款单的行为
蒋某将存款单向赵甲质押借款,借款逾期后,蒋某未向赵甲偿还借款,依约定存款单归赵甲所有
赵甲用存款单向李乙偿还债务,李乙取得存款单为存款单的持有人,银行应向李乙支付存款
所以,宋某无权向银行要求支付存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支持宋某要求银行支付存款的诉讼请求
理由是:宋某将存款单借给蒋某到信用社质押贷款,而蒋某违反约定,用存款单向赵甲质押借款,蒋某的行为并未得到宋某的同意,其向赵甲质押借款属无权处分
赵甲因此不能取得存款单的所有权,其用存款单向李乙偿还债务的行为亦为无效
所以,李乙无权向银行要求支付存款,李乙应将存款单返还给赵甲,赵甲将存款单返还给蒋某,蒋某再将存款单返还给宋某,或李乙直接将存款单返还给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