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的行政管明的行政管理理中央行政体制•司礼监在明代中枢中的重要地位:•司礼监是明代宫中掌内外章奏及批红大权的机构,设提督太监、掌印太监各一员,秉笔、随堂太监若干员。司礼太监因为掌握对内阁票拟的批红而成为皇帝的代言人,不仅如此,司礼监宦官常作为皇帝的代表到内阁议事,以监控外廷,其权力超过内阁和其他任何中央机构,可见司礼监虽非正式政府组织,但从它在明代政治生活中所起的作用看,实际已成为中枢决策机构的一部分,在决策权力上,它与内阁平分秋色,甚至压倒内阁。•内阁和六科的封驳权:•内阁除有票拟权,还有封驳权,即如认为皇帝诏书因不合时宜而不便下达时,可将诏书封还加以驳正。六科也有封驳权,内廷拟旨交六科,六科认为不合理者,六科给事中可加以驳正缴回,称为科参。•皇帝在票拟批红决策系统中的作用:•内阁票拟后由皇帝作出最高裁决,即用红笔在奏折上批答,称为批红,对票拟不同意时,皇帝可加以改动或发还内阁令其重拟,称为改票。后来,宦官弄权,司礼监秉笔太监取代皇帝批红,成为皇帝处理机务的最贴近的助手。内阁制度与宰相制度的异同:•有根本的不同•1、从职务设置上看,历朝宰相皆定员定制,明代大学士却无定员定制。•2、从地位上看,宰相是法定最高行政长官,六部及其他职能机构是其法定下属机构,明代内阁却不是法定行政机构,其首脑内阁大臣也不是法定最高行政长官,六部也不是其法定下属机构,有些阁臣品秩还低于六部尚书。•3、从职权上看,历朝宰相拥有法定职权,即决策参与权和行政执行的指挥权,而明代大学士包括首辅在内仅充任皇帝的个人顾问和助手。仅有决策参与权,而不具备行政执行中的指挥权,即只尊旨草拟诏旨,而不参与施行,作用的忽大忽小,十分不稳定。•明代以内阁制度代替宰相制度,反映了我国封建社会晚期专制皇权的高度发展。六部地位和权力的空前提高:•六部在明代是重要的职能机构。明代六部的地位和权力因为中书省的废除而较前代空前提高,六部听命于皇帝,其间再也没有转承机关,成为事实上的中央最高行政机构。明代百官联名上疏,例以吏部尚书领衔为首。•1、吏部:掌握全国人事大权,负责各机构的编制,选拔、任命官员、考核官员。设尚书一人为长,左右侍郎各一人为副,下设文选、验封、稽勋、考功四清史;•2、户部:掌财权。掌管全国户口、土地和赋税事宜,同时也负责管理漕运、茶马、赈济和盐政等与财政相关的事务。设尚书一人为长,左右侍郎各一人为副,下设按当时省区域划分的十三清史司;•3、兵部:主管武官、军用物资的管理和供给。设尚书一人为长,左右侍郎各一人为副,下设武选、职方、车驾、武庫四清史;•4、刑部:司法机关,专主审判,设尚书一人为长,左右侍郎各一人为副,下设按当时省区域划分的十三清吏司,分管各省上诉案件和重大案件;•5、工部:主管营造、农田水利诸事务。设尚书一人为长,左右侍郎各一人为副,下设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史;•6、礼部:掌礼仪、祭祀、宴飨、科举、外交和官印制造诸事务,同时兼管皇族事务,设尚书一人为长,左右侍郎各一人为副,下设仪制、祠祭、主客、精膳四清史。从上述可以看出,明代六部职掌虽无在的变化,但户、刑两部之下实行按地区划分辖区的制度,打破了自唐以来六部二十四司的体制,反映出户、刑两部在国家行政管理中的重要性。五军都督府与兵部之间的制约关系:•五军都督府与兵部为平行军事机关,既互相配合,又相互牵制。五军都督府仅掌兵籍和军政,即军队的管理和训练,军队的调动权和军官的选授权在兵部,最高指挥权则在皇帝手中。遇有战争,由兵部秉承皇帝旨意任命总兵将军,总兵将军统帅从全国各卫所调集的军队去作战,战事结束后,军队回归卫所,总兵将军归还印信。如无兵部调兵令,五军都督府不能擅调一兵一卒。这种军事制度使军权高度集中于皇帝手中,杜绝了武将的跋扈难制和武力篡权发生的可能性。诸寺权力削弱和大理寺职权的加强:•明代有五个独立的事务性的职能机构,即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太仆寺和大理寺。太常寺掌礼乐宗庙社稷事宜,光禄寺掌管皇室祭品,膳食和酒宴,鸿胪寺掌管朝祭时礼仪之赞导,太仆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