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教育法的制定、实施与监督学习目标1.了解教育立法的含义、教育立法程序的含义,理解教育立法权限的划分及教育立法程序的几个步骤
2.了解教育法实施的含义,理解教育法的解释形式,掌握教育法适用的含义及主体,掌握教育法遵守的含义及条件
3.了解教育法制监督的含义,理解教育法制监督的作用及类型
4.重点掌握教育法实施的内容,并能应用教育法的实施原理分析教育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引言要保证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地进行,必须走依法治教之路
教育法的制定是依法治教的前提,它解决的是教育“有法可依”的问题
在教育法治的过程中,除要有法可依外, 还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即有效实施教育法
本章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
第一节教育法的制定一、 教育立法的含义教育法的制定又称教育立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
狭义的教育立法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 补充、 和废止教育法律的活动
二、 教育立法权限的划分根据《宪法》 和《立法法》 的规定, 立法权限, 包括教育立法权限,可以分为以下层次:(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教育法律的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包括: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包括: 解释宪法、 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