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接驳事项办理流程目录前言1办理流程4办理依据2核查内容5办理对象3案例比对6前言为探索建立海绵城市建设管控嵌入式监管新模式,保障海绵设施建设和运行,根据局长工作会议精神及相关文件规定,我局于2020年10月下旬印发《排水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穗水排水〔2020〕17号)、《广州市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嵌入排水接驳事项的工作方案》(穗水排水〔2020〕18号)等文件,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以承诺制形式纳入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核准事项的核准条件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自建排水设施,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的,应当符合排水规划以及设计标准,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接驳手续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工程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排水设施工程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并在取得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负责进行接驳施工
办理依据21《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的,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申请表;(2)首层排水总平面图(含接驳设计图)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办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同意接驳的决定
《广州市排水户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开工前向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接驳手续,并按照排水工程设计和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完成排水设施建设
排水接驳完成后,由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共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开展现场核查
办理依据43办理对象自建排水设施需要直接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产权人或者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核准服务事项
新、改、扩建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