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房票”买卖合同有效性辨析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所谓的“房票”买卖合同,成为司法实践的难点
因拆迁,被拆迁人取得购置拆迁安置房资格,但基于各种原因,其可能不想购买拆迁安置房,就会将持有的拆迁安置房的购买权予以买卖
但因该安置房只能由被拆迁人购买,该安置房在第一次物权登记时必定会登记在原被拆迁人名下
于是出现了实际购房人和物权登记人相分离的现象,并导致了纠纷的产生
实践中有如下案例:A 持有甲房房票,卖与 B
B 支付了该房票对价并支付了甲房的购房款
甲房交付后,B 实际占有了该房屋,A 取得甲房的产权
后因房价大涨,A 不愿再将甲房屋出卖给 B,B 遂将 A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A 又将该房卖给 C,并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
试问该案如何处理
大体而言,就本案处理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AB 之间“房票买卖”合同无效,因甲房系拆迁安置房,仅能卖与被拆迁人
双方签订合同时,A 尚未取得所有权,为无权处分,该合同无效
故 A 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两份购房合同均有效,但因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生效主义,导致 C 取得房屋所有权,B 仅能向A 主张违约责任,A 卖房所得为 B 可得利益损失,A 应当予以返还
第三种意见认为,后一合同无效,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故应认定后一合同无效,判令 B 协助 A 过户
笔者认为要明晰此案,需分析如下问题
首先,AB 之间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因无权处分而无效
无权处分在实行物权行为理论,尤其是实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国家,仅能发生物权行为的履行障碍,不会影响合同效力
但我国因合同法五十一条之规定,无权处分,合同无效
但纵然如此,假如当事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应当能补正合同效力
本案中 A 嗣后取得了产权证,故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其次,AC 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C 是否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有观点认为,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