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扶绥某酒业公司诉合山市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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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崇民终字第 273 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扶绥县 XX 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 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 X,广西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来宾市 XX 公司合山市分公司
负责人肖 X,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 XX,广西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扶绥县 XX 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扶绥 XX 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24)扶民初字第 106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德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韦金彪和审判员林丽红参加的合议庭,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书记员黄莹莹担任记录
上诉人 XX 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 X,被上诉人来宾市 XX 公司合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来宾 XX 合山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 XX 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合同订立前已存在买卖交易事实
为促使双方全面履行义务,2024 年 12 月 1 日,原告 XX 合山分公司与被告扶绥 XX 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约定,原煤的数量以过衡为准,原煤质量由买方按国标验收,卖方可以到现场见证,并以买方的化验结果为依据,若对化验结果有异议双方可协商将买方供的煤保留备存煤样(备存煤样从该制样日起保存 25 天)交国家认准的广西电力试验讨论院煤质量讨论中心化验,并以所得的结果为结算依据;煤炭基低位发热量为 5300 大卡/公斤,基价为 850 元/吨
如低于 100 大卡减 10 元,空气干燥基全硫失 3%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