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拆解股权激励制度中的会计和税收招数2024 年 1 月刚刚过半,沪深两市已有 9 家公司推出了股权激励的预案
股权激励风光无限
如何打开股权激励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大门,也是企业一直关注的实务话题
税前扣除的可操作体系趋向完整股权激励机制这一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机制,在中国经过千呼万唤,才从政策和法律层面得到确认
可以说,直到国家税务总局 2024 年第 18 号公告,即《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发布,国家才对企业是否允许税前扣除及怎样扣除做出了明确的税收处理规定
这一规定与此前发布的股权激励中个人所得税的处理规定,即《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24〕5 号)和《关于个人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24〕35 号)相配套,共同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可操作体系
第 18 号公告规定: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根据上述规定执行
这就将股权激励机制的适用范围,从境内境外的上市公司拓展到了境内的非上市公司也就是说,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都可以比照 18 号文的规定,假如根据该文的规定建立股权激励机制,则可以据此享受 18 号文的税收待遇
目前,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 会计准则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保持了一致,都允许股权激励税前扣除
两种税前扣除的观点更具代表性
其一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的观点
公司对员工实行了股权激励,是因为取得了员工提供的服务
假如公司用现金支付取得的这部分服务,应该在会计上确认相关成本费用
而公司假如用自身权益工具取得这部分费用,其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