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导则(试行)1 总则1.1 为统一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审查标准和规则,推动标准化审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 154 号)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24]230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1.2 本导则适用于省住建厅许可的和委托设区市(含平潭实验区,下同)住建部门许可的招标代理机构乙级、暂定级资格的受理、审查和审批。1.3 企业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时,自受理之日起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开企业申报资格信息(专职人员和业绩)和审查意见,企业申报资格信息公开至审批结束后一个月,并向社会公开审批结论,供公众查询。1.4 本导则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体现宽进严管、改革放权、简化材料、法律规范审查的原则,体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2 程序和时限2.1 由省住建厅许可的资质,企业向省住建厅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2 省属企业[指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省直部门和省高校直属企业]申请已委托设区市住建部门许可的资质,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由省住建厅审批。2.3 为方便企业,由省住建厅许可资质的,需要核对的申请材料原件由企业工商注册地市、县(市)住建部门核对,但下列情况除外: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原件由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核对;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直属企业,原件由其主管部门核对;其他省直部门、省高校直属企业原件由省住建厅核对。2.4 委托设区市住建部门许可的资质,企业向工商注册地设区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市住建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提供需要核对的原件。2.5 审批时限 12 个工作日,企业可对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作出陈述说明,陈述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2.6 审批结束时,同步在“福建省招标代理工程管理信息系统”中维护审批结论信息。3 申请材料要求3.1 企业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3.1.1 企业应当如实提交资格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3.1.2 许可机关在审查意见中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企业应当如实提供,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3.2 许可机关受理后,申请材料不得修改更换。3.3 材料格式要求3.3.1《工程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