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挂靠与内部承包的认定与区别一、“挂靠”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1 条第 2 款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强调,其第十五条则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管理办法》也对挂靠的认定标准进一步细化,其第十一条规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六)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七)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二、“挂靠”的法律后果1、合同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