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等
第二章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第三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项目:(一)居家养老
依托城乡社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餐饮、就医、保洁、精神慰藉等日常生活照料服务,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社区日间照料服务、老年人服务需求评估、养老信息服务等
(二)机构养老
依托各类城乡养老机构为城乡“三无”“五保”老人和其他老年人提供食宿、起居护理、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日常生活照料服务,以及为入住老人提供综合责任保险服务
第三章 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四条 购买主体是指负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的各级民政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 承接主体是指具备一定条件,能够提供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
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省政府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
除此之外,还必须具备青政办〔2024〕74 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准入条件
第六条 各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也可以作为承接主体承担养老服务,但必须符合青政办〔2024〕74 号文件第九条有关规定
第四章 购买方式第七条 根据社会力量所提供的养老服务不同类型,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原则上可采纳以下方式购买养老服务:(一)购买服务项目
由购买方制定养老服务项目包,明确服务内容和服务数量、质量,并以服务外包方式向承接主体购买相关服务
(二)购买服务岗位
由购买方根据服务对象及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的实际,根据一定薪酬标准设定养老服务岗位,向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购买
(三)公建民营
由购买方提供养老服务场所供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或直接将政府所办的养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