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新增设备确认函天津宏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根据我方与贵司签署的编号为 14ZLA030108-ZL-01 的《设备租赁合同》约定,因我司项目需要,贵司除原合同约定的设备根据我司实际需求进场外,请贵司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前向我方项目部新增进场如下设备:合同的其它约定,我方继续根据编号为 14ZLA030108-ZL-01 的《设备租赁合同》约定执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承租方: (盖章) 时间:2024 年 10 月 31 日序号设 备租 金估计总金额(元)名称型号或吨位数量(台)租金单价(元/台/月 )估计租期(月)1摊铺机福格勒 2100-21135000.002270000.002压路机CC6200233000.002132000.00备注1, 进场费由承租方承担,租赁期不满 3 个月,退场费 摊铺机 8000 元,压路机 6000 元由承租方承担或由承租方安排物流将设备托运至贵阳市,若租赁期限满 3 个月出场费由出租方承担。租金发票及进场费相关发票由出租方天津宏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根据实际结算金额开具。2, 摊铺机实际进场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31 日,压路机实际进场日期为 2024 年 11 月 7日。3, 若因上班作业,需要出租方新增操作手,则承租方承担操作手工资 6000 元/人/月。若,不满一个月的,按每一个工作日计算,日工资=月工资÷30。以实际人员到场及离场时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