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等诉周峻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乌中民四终字第 325 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锦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时晓萍,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逯文革,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峻 委托代理人:兰虹,新疆四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疆金贸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高森,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购物中心 负责人:马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冬,该公司北京路购物中心综合管理部主任 上诉人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4)新民三初字第 1270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 2024 年 3 月 3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3 月 31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汇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时晓萍,被上诉人周峻及其委托代理人兰虹,原审被告新疆金贸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高森,原审第三人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购物中心(以下简称汇嘉购物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黄冬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24 年 5 月 31 日,周峻与金贸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周峻将其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北路 3 号 W 区 20 号商铺(建筑面积 16
3 平方米)出租给金贸公司经营使用
租赁期限十年,从 2024 年 4 月 1 日至 2024 年 4 月 1 日
租赁费按每日每平方米逐年递增计算:2024 年 4 月 1 日至 2024 年 4 月 1 日,每日每平方米 0
40 元;2024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