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存单(储蓄)合同陈其营 2024 年 3 月整理267、存单质押的认定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摘要:因此本案中的存单质押合同从形式上看已经成立。然而,存单以及存单项下的存款关系是否为真实,亦直接影响存单质押合同的成立,并且决定存单质押合同的效力。……假如存单系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质押合同因标的虚假而造成债权自始不能实现,从而导致反押合同的无效和权利质权的不成立。存单核押是质权人将存单质押的情况告知金融机构,并就存单的真实性向金融机构咨询,金融机构对存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存单上或以其他方式签章的行为。存单一经金融机构核押,即说明存单的真实性得到了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的再确认,从而存单将被推定为具有完全权利内容的权利证书,该存单无论有任何情形,均可成为质押的标的。但是,存单质押并不需要核押这个必经程序,核押仅是质权人保护权利安全的方法,当事人核押与否,并不影响存单上存在的质权。换言之,核押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假如当事人进行了核押,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就不得再向存款人支付存单上的款项,更不允许挂失,此时质权人是真正的权利享有者,而存款人只是“虚有权利人”,不能行使提款的权利。本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般存单纠纷案件“双重真实性原则”,……存单本身的真实并不能证明存款关系的真实。……本案现有证据虽然能够证明存单自身的真实性,但是可以否定存单项下的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假如本案中的存单持有人明知存单项下的存款关系虚假,便应视为其具有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意图,则本案中的存单质押合同即使成立,亦应认定其为无效合同,工行濮阳支行将不承担存单质押合同项下的民事责任。……本案上述事实和证据已经充分表明:闫永奇对本案两张诉争存单项下的存款关系的虚假性是明知的。……其行为的实质当属恶意串通,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损害工行利益的行为,……本案中的存单质押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尽管本院上述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但是,任何民事法律规定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皆不能违反诚实信用这个民法基本原则,本院司法解释该条款亦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为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合法质权而设,而非保护恶意存单持有人。本院该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