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某公司与某银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经验分享--刘克滥律师 一、案例简析 本案是刘克滥律师代理的兰州常柴西北车辆有限公司、宁夏常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银川市新市区支行等借款担保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01 年 11 月 7 日至 2024 年 2 月 26 日,常柴银川柴油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柴银川公司)以自有资产作为抵押,与中国农业银行银川市新市区支行(以下简称新市区支行)签订五份借款合同,约定新市区支行向常柴银川公司发放借款 850 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利率为年利息 7
605%至 7
722%不等
借款到期后常柴银川公司未能偿还借款, 随后双方又签订了展期协议,将借款期限展期一年,还款期限展期至 2024 年 11 月 7 日至 2024 年 2 月 26 日不等
2024 年 3 月 7 日至 6 月 5 日,新市区支行与常柴银川公司又签订五份借款合同
约定新市区支行向常柴银川公 司共发放借款 1040 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利率均为年利息 6
在签订五份借款合同的同时,新市区支行与兰州常柴西北车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兰州常柴公司)还签订了五份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兰州常柴公司的保证范围是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罚息、违约金等,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以上五笔借款到期后,因借款人常柴银川公司未能偿还借款,借款人、保证人、新市区支行三方之间于 2024 年 3 月 6 日至 6 月 5 日又签订五份借款展期协议,将还款期限展期至 2024 年 3 月 6 日至 6 月 5 日,保证期限自展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保证责任不变,展期期间利息变更为7
以上十笔借款到期后,常柴银川公司未能偿还借款本金,保证人兰州常柴公司亦未承担保证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