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释义:合同纠纷的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民事诉讼法》第 23 条)
难点 1: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情况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且约定的履行地又不在一方住所地的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难点 2: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新《民诉意见》根据如下步骤确定管辖(1)有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即确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法院管辖);(2)没有约定履行地的,如下地点视为合同履行地,如-------------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A、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B、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C、交付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D、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D、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34 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问:协议约定两个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