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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办案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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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办案心得-—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刘树明律师【案例简介】2013 年 8 月 16 日,乌兰察布市华 X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乌兰察布市第 X 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和四川泸州臻 X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由乙方将甲方发包的工程转包给丙方。随后,李 X 荣(实际施工人)挂靠丙方四川泸州臻 X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上述工程,也就是上述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每年给丙方交纳挂靠费。2014 年 4 月 8 日,原告赵 X 辰、程 X 青以北京健伟 XX 家具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案外人李 X 荣(实际施工人)签订了《钢材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案外人李X 荣(实际施工人)承包的施工场地供应钢材建筑钢材,该《钢材销售合同》上“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第 X 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理想之城项目部”之印章为李 X 荣(实际施工人)私刻加盖。此后,原告赵 X 辰、程 X 青向李 X 荣(实际施工人)供应钢材 1486。18 吨,折合货款 5568033 元。因李 X 荣(实际施工人)一直未支付上述货款,原告赵 X 辰、程 X 青以乌兰察布市第 X 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X 建公司)为被告,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乌兰察布市第 X 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上述货款 5568033 元及违约金 2563660 元。【诉讼策略】作为被告 X 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经过对案件的了解、分析,认为原告的起诉及证据存在致命的问题:1、原告并非适格的主体.原告据以起诉的主要证据《钢材销售合同》显示,建筑钢材的供方是北京健伟 XX 家具有限公司,且原告赵 X 辰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另外,北京健伟 XX家具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建筑钢材销售。本案适格的原告应该是北京健伟XX 家具有限公司,而并非法定代表人或股东。2、合同上印章属于他人私刻。被告 X 建公司应当向法院申请追加被告人,将实际施工人李 X 荣追加到本案诉讼中。由其证明《钢材销售合同》上的“内蒙古 X 建公司理想之城项目部”印章是其私自加盖,作为实际施工人与被告 X 建公司无任何关系。被告 X建公司并非买卖合同的当事人。3、无证据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提供的《送货单》、《遗失声明》、《合作合同》、《发票》等证据,均只有实际施工人李 X 荣或其指派的人员签字,并无被告 X 建公司的印章,也无该公司任何人员签字。原告提供的《钢材销售合同》上虽然有被告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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