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2024 年 8 月 29 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维护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具有合法营运资格,法律规范设置客运服务标志,按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时间计费的小型客车
第四条 出租汽车客运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协调进展、统一管理、公平竞争和方便乘客的原则
出租汽车的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 鼓舞出租汽车经营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进展、实行自营管理
推广信息化管理和使用环保、节能车型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特区出租汽车客运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并直接负责金平区和龙湖区的出租汽车客运监督管理工作
濠江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监督管理工作
进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财政、价格、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根据各自职责,协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根据协会章程依法开展活动,教育和督促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职业法律规范,表达行业合理诉求,并做好信息沟通、行业自律、行业文明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等工作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