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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发文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 号:豫政办[2024]76 号发布日期:2003-8-26执行日期:2003-8-26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国有土地租赁管理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国有土地租赁管理若干意见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调整国有土地利用结构,法律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行为,积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根据国土资源部《法律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土地租赁(以下简称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与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二、除商品住宅用地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均可以根据本意见的规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土地租赁可以采纳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进行。其中具有竞投(买)条件的项目用地,应当采纳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 土地租赁招标、拍卖或挂牌程序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11 号)执行。 三、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存量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本意见办理土地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 四、土地租赁分为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短期租赁一般不超过 5 年,长期租赁不得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企业法人的土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期限。 五、土地租赁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土地租金最低标准,承租人缴纳的土地租金不得低于最低标准。 六、土地租金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规定上缴财政。土地租赁业务费的使用管理参照土地出让业务费执行。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七、土地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其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合同当事人; (二)租赁地块的座落、四至范围和面积(附宗地图); (三)租赁地块的用途和其他土地使用条件; (四)租赁年限; (五)租赁地块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或者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 (六)租金标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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