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论破产法上的复权制度汤维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上传时间:2001-6-13 浏览次数:6011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一、失权:复权的前提 现代文明国家的破产法普遍实行破产无罪原则,竞相标榜破产不惩处主义。 [1]从形式意义上说,这个命题殆可成立。但在破产法渊源的实质层面,破产惩处主义尚不能谓完全实现。因为,破产宣告一经产生法律效力,债务人遂变为破产人。破产人所承受的破产法律后果是双重的:其一,破产法自身对破产人设定的法律后果。例如,破产人丧失对破产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 [2]破产人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 [3]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4]等。二是破产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对破产人设定的法律后果。例如,1993 年 12 月 29 日通过的《公司法》第 57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这两种法律后果尽管同产生于破产宣告生效之时,但是,蕴含其中的立法理由和宗旨,以及解除或消逝的时间是不一样的。前者是为了保证破产程序公正和顺利的进行,以及维护破产财产的安全性。破产程序一旦结束,其目的即已达到,破产人所受的各种限制便无继续存在的必要,因而自动解除。后者的设定与破产程序的进行无关,而是考虑到破产人在破产程序之外以及破产程序结束后应当受到怎样的限制和束缚,才不致影响社会公益、交易安全和公序良俗等。其原因,部分在于破产人所以破产,肯定有其经营能力、管理水平或者经济信誉上的不足,严重的,甚至还在破产前后掺杂有不诚实的、诈害的、偏颇的、不正常的行为。因而,破产法以外的某些公、私法基于其法律规范的权利义务特性,规定破产人在一定期限来到之前,或者在一定的事实发生之前,在社会领域、经济领域、政治领域乃至家庭关系领域,不得象正常人一---------------------------------------------------------精品 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