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构(三) 四 传统与现代性 把晚清变法理解为传统中国向现代社会转变的一种努力,把当代中国的法律改革视为这种努力的继续,虽然并不意味着无视一个世纪以来中国社会所经历的变化,但确实包含了一个推断,即法治是现代性事业的一部分,实现法治是中国现代化实践中的一项重要任务,自然,在这样的意义上也可以说,中国传统社会不是一个法治社会。问题是,中国同时也是一个有着悠久法律传统的社会,至少自秦汉(公元前 3 世纪)以降,历朝历代都有自己的法律典章,它们不但规模庞大,而且复杂细密,影响到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我们能够说传统社会的"法"与现代社会的"法"完全不同、毫不相干,以致在讨论中国当代法治问题时可以对这种传统不加考虑,或者,只是把它们置于一个与"法治"完全对立的位置上而视之为单纯的消极因素吗?当然,假如只是比较比如清代的和当代的成文法,人们也许会得出一种印象,即它们之间少有连续性可言。但是假如不是把法律传统仅仅看成是书本上的法律,而且把它们理解为一种行为、观念、态度,简言之,一种具有丰富经验内容的生活实践,我们就可能注意到传统与现代之间可能存在的及其复杂和微妙的联系。 作为一种规则体系的法律 在一种宽泛的意义上,法律可以被理解为一种运用规则和使人类行为受到规则统制的事业。43[43]在所有文明进展起来的地方,在所有社会生活复杂到了一定程度的社会,都会出现这样的事业和尝试。这是因为,规则具有一种简化复杂的社会生活、使之常规化的职能,它有助于去除社会交往中的偶然因素,帮助人们实现稳定的期待,为社会带来安全与秩序,而这些对无论作为个体的社会成员还是社会本身都是必不可少的,尽管在不同时代和不同社会,人们对规则的理解和要求以及规则被实行的严格程度并不相同。传统中国社会中的法律,至少在一种能够被接受的意义上,可以被恰当地理解为一种规则系统,44[44]历史上的法律制度也可以被看成是当时人们建立和运用这种规则系统长时期努力的产物。因此,不但规则、规则系统以及运用规则的技能和经验对于传统社会并不陌生,运用规则所要解决的问题和运用规则本身可能产生的问题,也早已为古代中国人所了解。因此之故,假如我们在不同社会和不同时代甚至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看到一些彼此相近的现象、表达、要求甚至原则,那是不应当感到奇怪的。 事实上,即使对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