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浅议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摘要:融资租赁合同虽已在我国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但仍然有很多值得讨论的问题,如租赁物的风险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问题、出租人违约等。本文就我国和德国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讨论,提出完善我国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制度的建议。关键词:融资租赁合同 租赁物风险 瑕疵担保 承租人违约 一、租赁物交付不能在我国,《合同法》没有专门规定租赁物延迟交付或交付不能情况下出租人的责任问题。根据《合同法》第 245 条之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可以推断出,出租人应当负有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但在租赁物延迟交付或交付不能的情况下,承租人享有哪些权利,是否应当继续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等问题,《合同法》未给予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在交付租赁物出现障碍的情况下,承租人有权根据《合同法》第 67 条第 2 款拒绝支付租金,因为,根据合同对等原则,出租人没有履行其义务,承租人有权相应的拒绝履行其义务。同时承租人还享有《合同法》第 94 条第 2 款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如因租赁物延迟交付或交付不能给承租人造成损失,承租人还有权根据《合同法》第 97 条的规定主张损害赔偿。 在租赁物延迟交付或不能交付的情况下,德国和中国的相关规则略有不同。德国将融资租赁视为租赁的一种,因此,出租人负有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在租赁物延迟交付或交付不能的情况下,承租人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拒付租金并享有向出租人主张赔偿的权利。 根据德国相关的司法判例,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延迟交付和不能交付的情况下,排除承租人解除合同和向出租人主张赔偿权利的约定被视为是无效的约定。出租人能否通过向承租人转让向供货商主张的相关请求权的方式免除自己交付租赁物的责任,在德国是很有争议的。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240 条的规定,出租人、承租人及供货商可以约定,在供货商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时,由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承租人行使索赔权的,出租人应当协助。遗憾的是,我国《合同法》并没有明确,在三方约定由承租人向供货商行使索赔权的情况下,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出租人自身交付租赁物的责任是否可以免除。笔者认为,如融资租赁交易中三方当事人约定,承租人完全享有租赁物延迟交付或交付不能时对供货商的全部请求权的,其利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出租人可以免除自身交付租赁物的责任。 二、租赁物风险的承担 德国和中国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