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91 号 《建设部有关修改的决定》已经 6 月 29日建设部第 44 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俞正声 二○○一年七月四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方法 (1999 年 10 月 15 日建设部令第 71 号公布,根据 年 7 月 4 日《建设部公布有关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方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列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下列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下列的建筑工程,能够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根据本地的实际状况,对限额进行调节,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同意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本方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获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下列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含有下列条件,并提交对应的证明文献: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同意手续
(二)在都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含有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规定
(四)已经拟定施工公司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