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方法商品房普通拥有齐全的配套设施,如供水供电、绿化、停车位等。下文是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方法,欢迎阅读!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方法最新版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方法。第二条都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下列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合用本方法。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照平等、自愿、正当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时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的;(三)违反规定变化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严禁出租的其它情形。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商定,普通应当涉及下列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构造、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规定;(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有关费用的缴纳;(九)争议解决方法和违约责任;(十)其它商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商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解决方法。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能够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原则。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九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商定推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商定承当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第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商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规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私自改动房屋承重构造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它业主和使用人的正当权益。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因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