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定时间控制表 阶段序号工作内容期限备注一、招标1出售资格预审文献或者招标文献
5 日出售期《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16 条2提交资格预审文献(合理期限)
5 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献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献停止出售之日起计算《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17 条3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献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3 日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献截止时间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21 条4对已发出的招标文献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5 日提交投标文献截止时间前《招标投标法》第 23 条5对资格预审文献提出异议
2 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献截止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22 条6对招标文献提出异议
10 日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22 条7回复资格预审文献、招标文献异议
3 日自收到异议之日起《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22 条8编制投标文献(合理期限)
20 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献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献截止之日止《招标投标法》第 24 条二、投标9送达投标文献
招标文献规定提交投标文献的截止时间前《招标投标法》第 28 条10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献
招标文献规定提交投标文献的截止时间前《招标投标法》第 29 条11退还投标确保金
5 日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告知之日起《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35 条三、开标12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献拟定的提交投标文献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招标投标法》第 34 条13开标异议
开标现场提出、回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44 条四、评标14评标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使用期内完毕
不能在投标使用期结束日 30 个工作日前完毕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告知全部投标人延长投标使用期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拟定评标时间
超出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组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