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管理制度16.1 目的规范生产停工管理,确保生产停工后的安全,以确保公司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维护员工人身和公司财产安全。16.2 范畴16.2.1 本制度规定了停工管理的职责、内容与规定。16.2.1 本制度合用于公司生产停工管理。16.3 遵照原则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防止为主,规范行为。16.4 职责16.4.1 安全生产科负责组织停工检查,并进行考核。16.4.2 涉及有生产停工任务的班组负责做好停工后的现场清理及管理。16.5 管理内容与规定16.5.1 长久停工(指停产在一周及以上),停工前应做到:16.5.1.1 应将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按规定分别送入库房贮存。16.5.1.2 废弃的危险品应进行妥善解决和销毁。16.5.1.3 工房内外全部设备、罐槽、地沟、风筒、管线和作业场合等应进行彻底的清理。16.5.1.4 完毕 16.5.1.1、16.5.1.2、16.5.1.3 项内容,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等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允许人员离开。16.5.2 短期停工(指停产在一周以内),停工前应做到16.5.2.1 按照长久停工规定中的 16.5.1.1、16.5.1.2、16.5.1.3项认真进行整顿和清扫,并确保符合原则规定。16.5.2.2 完毕 16.5.2.1 项内容,由安全生产科和生产班组检查合格后方可停产。16.5.3 每日停工前应做到:按规定将作业场合和设备等清理干净;放置好工具、仪器和量具;半成品应贮存在指定地点;按规定切断热源、水源、压缩空气、电源等;关闭好门窗。16.5.4 在各类停工期间,公司应安排专人值班,做到信息畅通,确保爆炸物品不流失、不被盗。16.6 执行原则16.6.1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16.6.2 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生产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