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号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人 1): 身份证号: (借款人 2): 身份证号: (借款人 3): 身份证号: (借款人 4):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恪守。第一条 借款金额与用途:乙方因 需要向甲方乙方民币(大写) 元(¥ .00)整。第二条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第三条 借款利率:月利率 2.8 %。第四条 还款方式:本合同商定付息方式为每月 日付息,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于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偿还,利随本清。第五条 贷款展期:乙方若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由甲方、乙方另行订立展期合同;展期期间按本合同商定利率基础上上浮 50%计息。第六条 违约责任:(一)本合同推行期间,发生下列状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1、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2、乙方、乙方经营的公司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或经营恶化,卷入、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它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3、乙方任何一期未准时或未足额还款的;4、乙方在申请借款时,未如实向甲方申报为第三人担保状况,或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二)一旦发生本合同所述任何一条违约情形,甲方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项或多项方法:1、乙方出现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商定的情形或违反本合同其它商定的,最后造成甲方直接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时,除结清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计算至结清日当天)外,乙方应当另行向甲方支付十五天的利息(如果合同到期前十五天内结清,则利息仅需支付至合同到期为止)作为违约金,如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失的还应承当赔偿责任;2、乙方未按本合同商定准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自逾期之日起应当另向甲方支付借款本金 0.3% /天的违约金;3、在本合同推行期间,乙方拒不推行还款义务或无力清偿欠款,而最后造成甲方诉诸法律的,乙方应当承当甲方为实现权益而支付的费用(涉及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定费、拍卖费、邮寄费、公示费、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等费用);(三)借款合同推行期间,乙方提前偿还借款的,除按实际用款期限支付利息外,还应当另向甲方支付十五天的利息作为违约金。(四)本合同推行期间,如果乙方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