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合 同 编 号(20xx) 借 字 号出借人: 长住地: 借款人: 长住地: 担保人: 第一条:借款用途: 个人经营使用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现金 万元整(¥: 元)第三条:借款期限: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实际借款日到期以借据日期为准
第四条: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月利率为百分之 , 即 %(如遇国家征收出借人所得税或利息税,由借款人承当,本利息为税后净利息),利息从实际借款之日起计算
为办理借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支付
第五条:利息和本金结算:利息累计 元
第一次付息日期为 年 月 日; 第二次付息日期为 年 月 日; 第三次付息日期为 年 月 日; 第四次付息日期为 年 月 日;本金支付日期为 年 月 日;累计 元
第六条:延期违约金:借款人如未按商定的时间支付借款利息和本金,自应付之日起每日按本金的万分之八支付本金违约金及利息的千分之六支付利息违约金给出借人,本合同第四公商定借款利息及逾期违约金正常计算
第七条:提前还款:借款人需提前十五天征得出借人同意后才干商定提前还款事宜,实际使用借款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如果少于三个月,利息按三个月计算支付
第八条:担保人: (身份证号: ) 自愿承当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对出借人的本金及利息安全承当担保责任
借款人无法按期偿还出借人本金及利息,可依法规定担保人推行还款义务
第九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文字资料,视为合同的构成部分,其真实性由借款人负责
第十条:出借人不参加借款人的经营活动,也不承当任何风险
第十一条:借款人和担保人已对上述条款充足理解无任何异议
第十二条:未尽事宜,如借款人经营破产,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出借人可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订立并尊师本合同所订条款,三方在本合同签字盖章拟定、资金交接后经借款人出具借据,本合同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