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招标代理业务工作,强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的正常秩序,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特制订本招标代理管理制度。第二条 在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工作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地方规章制度,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第二章 原则规定第三条 全部招标代理业务均需有业主委托,要在依法的前提下进行,并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第四条 从事招标代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若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工作人员不得与投标单位或者与招标成果有利害关系者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任何好处。工作人员不得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附属关系或者其它利益关系,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别人正当权益。第五条 从事招标代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对代理的内容保密,不得向外界透露招标、评标过程的有关内容。第六条 从事招标代理的工作人员在组织评标过程中,不得发表任何含有倾向性的见解,不得对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第三章 业务开展第七条 在开展招投标代理业务时,严格按照建设部令第 154 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方法》的规定,在认定的资质范畴内,正当、合规经营,严禁超越资格等级和资格规定的范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第八条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在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时,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有关招投标的法定程序。严格恪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方法、实施细则等的规定。第九条 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后,应诚实守信,严格推行合同,不得向别人转让代理业务,严格严禁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第十条 按招标代理咨询合同商定的须完毕代理项目中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标底业务的,须由含有对应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合同商定的时间完毕,必须确保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精确性和科学性。对工程造价咨询过程和成果的质量实施专业咨询员自校、项目负责人复核、技术负责人审核的三级质量控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