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澳大利亚离婚制度讨论王鹍目 次一、澳大利亚离婚制度的主要内容二、澳大利亚离婚制度之评析三、我国离婚制度之不足及完善立法的建议近代澳大利亚法律源于英国法,离婚制度相对完善,注重对家庭中处于弱势的女方的权益保护,尽量降低离婚对子女的负面影响
目前,我国国内对澳大利亚婚姻家庭法的介绍相对较少,具体讨论澳大利亚离婚制度的著述则基本上没有
因此,笔者拟对澳大利亚离婚制度进行讨论,以期抛砖引玉,对我国离婚制度的改进有所裨益
一、澳大利亚离婚制度的主要内容①(一)离婚法定理由澳大利亚 1975 年《家庭法》摒弃了原有离婚制度中的过错主义原则,而代之以破裂主义原则,依据该原则,婚姻双方当事人在递交请求解除婚姻申请前,已先行分居或分开生活至少达 12 个月,即可认定为符合“婚姻关系无可挽回地破裂”的离婚法定理由
(二)离婚法律后果1
夫妻人身关系离婚对当事人身份上的效力,是指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因离婚而解除,基于夫妻身份而产生的夫妻间的人身关系也随之消灭
[1]因此,当事人之间的夫妻身份和称谓终止;夫妻同居义务终止;双方均享有再婚自由权;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终止
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之间基于婚姻而产生的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离婚在夫妻财产关系方面的效力包括:夫妻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终止;夫妻间法定继承人资格的丧失;夫妻财产的分割
澳大利亚的法定财产制为分别财产制
在涉及离婚当事人共同或个人财产的诉讼中,法院可在适当时做出变更当事人在婚姻期间所得财产利益的命令
(1)可分割财产的时间和范围
有关财产分割或配偶扶养的诉讼应在离婚判决确定之日起 12 个月内提起
家庭法院可分割的财产包括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或当事人靠占有取得或归复信托取得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2)双方当事人财产的确认和评估
由当事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进行申报,这种申报是经当事人宣誓并可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