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特许专卖总代理合同书专卖授权人:利郎(福建)时装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王良星 (以下称甲方)专卖总代理人:福建省福州市杨武(身份证:110108661210181) (以下称乙方)为进一步拓展“利郎服饰”专卖市场,甲、乙双方在原有良好合作的基础上,以公平、互利为原则,就甲方授予乙方“利郎服饰”特许专卖代理权,并采纳新的管理模式进行合作等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一、专卖授权约定(一)甲方授予乙方在江苏省范围内经营“利郎服饰”特许专卖独家总代理权
乙方具有在江苏省开展“利郎服饰”专卖业务的合法权力
(二)甲方不得在江苏省范围内委任其他经销、代理商,不得自行设置专卖销售网点
昆山市由甲方直接发货、收款,但纳入乙方的管理范围
(三)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专卖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法律规范开展业务, 维护“利郎服饰”品牌形象,不得损害甲方的商标使用权,不得私自以“利郎” 商标制作或加工产品
(四)乙方不得对本特许专卖代理权进行私自转让
(五)乙方应恪守“特许专卖”的规则,不得经营其它服饰竞争品牌
(六)甲、乙双方如单方面违反上述条款的约定时,另一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二、授权期限约定(一) 甲方授予乙方特许专卖总代理期限为五年,即自 2001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止
(二)甲、乙双方不得无故在授权期限内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三)本授权期限届满,乙方能完成合同中规定的销售回款基数,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专卖管理法律规范,有效推广“利郎”品牌,甲方将按新的统一代理条件继续给予乙方在江苏省的总代理
三、合作经营方式约定(一)乙方负责江苏省“利郎专卖”业务的拓展和管理、维护、监督,尽最大限度占领该省的市场份额,制造最好的业绩
(二)甲方如须在省会城市南京设立二级配送中心,其派驻人员及费用由甲方负责,二级配送的职能及管理模式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