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独立董事制度的解析与反思蔡奕 副讨论员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历史源起与我国沿革 独立董事是地道的“舶来品”,但美国等西方国家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的历史并不源远流长
最早与独立董事有关的法律规定要追溯到 1940 年美国《投资公司法》,它要求投资公司董事会至少 40%的董事必须是“非利益相关人士”
独立董事制度的全面兴盛是在20 世纪 70 年代之后,由于当时美国一些著名大公司的董事会纷纷卷入公司贿赂的丑闻中,而机构投资者和高度分散股权结构下的小股东无力对上市公司管理层施加有效监督,SEC 遂于 1978 年批准纽约证券交易所引入一项新条例,即要求本国的每家上市公司“在不迟于 1978 年 6 月 30 日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Audit Committee),这些独立董事不得与管理层有任何会影响他们作为委员会成员独立推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制度才最终在美国得以确立
公司卷入丑闻只是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导火索,英美国家一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才是独董制度发端的根源所在
由于在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中不设立监事会,故董事会集决策与监督职责于一身,管理层法律上或事实上掌握了公司控制权
此外,由于英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散特征显著,股东无力对公司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督,上市公司更容易出现管理层侵蚀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在笃信“分权和制衡”的英美国家推出,并不是偶然的
20 世纪 90 年代,随着公司治理中股东大会虚置化趋势的加剧、董事会功能的弱化以及市场选择和评价机制的形成与完善,英美法其它国家随之掀起了一场公司治理中的“独立董事革命”,独董制度逐渐在英国、香港等具有英美法统的国家和地区全面实行
尤其是 安然事件发生后,美国对独立董事制度做了新的要求,2001 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萨班斯法案规定每个上市公司必须拥有 50%以上的独立董事,2024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