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王德春诉雨山区佳山乡芦场村民委员会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马民三终字第 00137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德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雨山区佳山乡芦场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盛宗平,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林志清,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节来,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潘克玉。 上诉人王德春因与被上诉人雨山区佳山乡芦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芦场村委会)、潘克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4)雨民一初字第00584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德春、被上诉人芦场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林志清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潘克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芦场村委会在原审中诉称:1997 年 5 月,原雨山乡将太山电缆公司全部房屋及土地转让给芦场村委会所有和使用,2001 年 12 月 15 日,芦场村委会与潘克玉签订一份土地租赁合同,约定芦场村委会将太山电缆公司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出租给潘克玉使用,将公司资产转让给潘克玉,并约定租赁期间该宗土地遇政府征迁,合同即告终止。潘克玉应交还土地。2024 年涉案地块开始征迁,芦场村委会通知潘克玉返还土地,但潘克玉告知芦场村委会其已于 2024 年将该宗土地转租给了王德春,后芦场村委会要求潘克玉、王德春返还土地,但潘克玉、王德春至今未返还。故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芦场村委会与潘克玉之间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2、由潘克玉、王德春返还芦场村委会的土地。3、本案诉讼费用由潘克玉、王德春负担。 潘克玉在原审中辩称:潘克玉承租土地是基于芦场村委会出让的地上附属物及设施。潘克玉在此之后将租赁的地上相关建筑物及设施转让给了王德春。涉案土地不是潘克玉实际承租。芦场村委会要求潘克玉返还所租赁的土地缺乏前提条件,潘克玉无从返还,也没有返还的相应法律依据。涉案土地被征迁后的处理应按相应的法律规定,即由土地所有权人及实际使用人享有权利。芦场村委会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没有基础。 王德春在原审中辩称:1、芦场村委会对涉案土地没有所有权,也没有使用权,更无权利提起诉讼。2、芦场村委会将建筑物都出卖了给潘克玉,之后又与潘克玉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无效。3、王德春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