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生产商与经销商之间签订的协议的法律性质是买卖合同还是代理协议 在商品社会中,生产企业生产出产品,销售商负责销售,生产商和销售商之间的关系无外乎两种:代理和买卖
在代理关系中,由生产商委托代理商即销售商进行销售;在买卖关系中,生产商作为出卖人将产品卖给销售商,销售商作为买受人支付价款,但销售商买入后不是为了自用而是再卖出赚取利润
现在很多生产商和销售商签订了一种合同名为“经销协议”,该协议是代理还是买卖,对此定性不同直接涉及到适用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发生纠纷后定性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因此大有必要进行深化探讨
一、代理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在现代分工的经济社会,从事交易活动,事必躬亲,殆不可能,假手他人,实有必要
无论个人或公司企业,均可藉助代理人为其做各种法律行为,以满足社会活动的需要
代理制度的发达与近代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分离、财产归属与管理的分化,具有密切关系
此外,为补充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亦有设法定代理制度的必要,使其亦得享受权利,负担义务,从事社会生活
代理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代理关系中有三方当事人,即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与第 3 人; 在一般情况下代理人从事法律行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之,但在特别情况即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为之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所从事行为的结果归属本人承担
对于代理的本质,即在解释代理制度与法律行为的关系时,存在四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本人行为说,这是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提出的主张,根据这种理论,代理行为被看作是被代理本人的法律行为
第二种观点是代理人行为说,该学说认为,代理的意思表示完全由代理人来决定,代理是代理人自己的行为,只不过代理人表达了这一行为的结果归属被代理人
代理人的行为结果归属被代理人是基于行为人的意思自治,即代理人表示将行为的结果归属被代理人
第三种观点是共同行为说,该学说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