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国电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受本案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委托,甘肃银城律师师事务所指派我出席今日的庭审活动,通过今日的庭审调查,结合本案案件事实,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王海兰诉称 2024 年 12 月至 2024 年 4 月期间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错误,无据证实。庭审调查查明:2024 年至 2024 年被告电信公司与武威民生劳务派遣服务中心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原告被派遣到被告公司从事工作。2024 年原告又与与甘肃信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24 年 11 月与甘肃坪波通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又与甘肃信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王海兰从未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建立任何劳动关系。今日的庭审调查中被告电信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劳务派遣合同以及甘肃信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能够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工作证系与信达公司合作期间为方便原告工作发放,奖励证书系电信公司在劳务派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阶段部分派遣与正式员工为激励工作而发放,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也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任何一种情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王海兰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清楚。 二、原告要求电信公司对信达补缴社会保险及支付经济补偿金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所称电信公司与信达公司系劳务派遣关系明显错误,原告与信达公司属于业务承揽合同关系,2024 年、2024 年电信公司与信达公司签订电信末梢维护与经营业务合同将公司部分业务承包给信达公司,合同约定信达公司承包经营期间派驻人员独立进行工作,人员均与信达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由信达公司支付工资及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电信公司允许其人员使用电信公司工牌,王海兰与电信公司无劳动合同关系,在与信达公司合作期间也不存在劳务派遣合同关系,显然原告要求电信公司对信达补缴社会保险及支付经济补偿金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原告要求被告电信公司承担缴纳 2024 年 12 月至2024 年 4 月的社会保险于法无据,且已超过仲裁时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请。下载后可任意编辑1、根据《劳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