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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和《条例》释义宜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秀梅一、《招标投标法》及《条例》释义•《招标投标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1日实施。•立法宗旨: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存在两种片面的理解:•招投标活动仅是选择某个投标人的一种形式;•招投标的唯一目的就是防止腐败。一、《招标投标法》及《条例》释义•(一)适用范围:凡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论是属于该法第3条规定的法定强制招标项目,还是属于由当事人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法。•从主体上说包括政府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私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等的招标;从项目资金来源上说,包括国有的资金、政策性贷款和企业资金;从采购对象上说,包括工程(建造、改造、修缮、拆除、管线敷设、装饰装修等),货物(设备、材料、产品、电力等),服务(咨询、勘察、设计、监理、维修等)的采购招标。一、《招标投标法》及《条例》释义•例外情况:•国外投资贷款项目,外方有要求的,可以适用其规范,但涉及国家利益的项目除外;•采用自愿招标方式的,在招标法定时间、评标专家抽取方式、抽取人数规定等方面,选择余地更为灵活。一、《招标投标法》及《条例》释义•(二)强制招标制度及其范围:强制招标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采购项目,凡是达到一定数额的,必须通过招标进行,否则采购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在《招标投标法》中,强制招标的范围着重于“工程建设项目”,而且是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招标,包括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到设备、材料的采购。一、《招标投标法》及《条例》释义•1、基于资金来源和性质方面的考虑,本法将强制招标的项目界定为以下几项:•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一、《招标投标法》及《条例》释义•2、四类项目必须公开招标•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家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项目;•由于特殊原因,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前两项可以邀请招标。一、《招标投标法》及《条例》释义•我国的邀请招标,没有国外那样,事前有一个资格预审,同样要发布招标公告,通过资格预审选出合格的投标人后向其发出邀请,我们没有这个程序,是一个缺陷。我们邀请招标受到限制,其原因:•业主行为不规范,造成变相指定中标人;•与公开招标实质只有5天的时间差别,作用不明显。一、《招标投标法》及《条例》释义•(三)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说明:招投标活动的当事人是法人,不是自然人;•科技攻关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允许自然人参与。一、《招标投标法》及《条例》释义•国家投资工程法人制度存在的缺陷:•产权不明晰,项目法人只是出资人(国家)的代理者;•项目法人在经济活动的行为与出资者的责任不对称;•项目法人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与自身利益不挂钩;一、《招标投标法》及《条例》释义•项目法人违规行为表现在:•为组织或者个人谋取非法利益,采取各种手段规避招标、假招标、搞暗箱操作•违规干预评委工作(如领导评标,不到场不允许开标等)•对国家投资不负责任,为达到个人目的选择资质次,价位高的投标人,给国家造成损失。•行政监督集业主和监督、评判为一体。一、《招标投标法》及《条例》释义•(四)招标的基本程序•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指强制招标)的程序概括为:事前核准、事中(过程)备案、事后稽查、审计。•法定程序:1、招标核准(一般与可研批复同时进行,特殊的在可研批复后核准)•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自行招标的不要)•3、编制招标文件并备案•4、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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