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外贸代理纠纷案例一.案情概述1、案由:某境内工程公司(以下称为“最终用户”),欲向某境外设备制造公司(以下称为“外商”)进口一批设备,遂委托某境内外贸公司(以下称为“外贸公司”)代理进口事宜。最终用户与外商的上海代表处先就设备买卖合同中的标的,价款、技术服务等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后,三方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其中,外商为卖方,外贸公司为买方,该境内工程公司为最终用户。随后,外贸公司又与最终用户签订了委托代理进口合同。外贸公司按期开立了信用证,在收到外商提交的信用证下的单据后,最终用户也如约向外贸公司支付了 90%的货款并由外贸公司通过信用证转付给外商。设备到货后,最终用户与外商的上海代表处共同进行了验收,并签署了验收证明,此后,最终用户却以设备在验收后频频出现故障为由拒绝支付剩余 10%的货款。外商多次讨要无果,遂以设备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外贸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2、双方提交的证据:外商(申请人):(1)设备买卖合同,证明:外商、外贸公司双方之间存在设备买卖关系;(2)设备安装验收报告,证明:设备已交付最终用户并已验收合格;(3)外商上海办事处、外商代理律师致外贸公司的函件,证明:外商已向外贸公司催讨过剩余货款;外贸公司(被申请人):(1)外商上海办事处发给最终用户的报价单,证明:本单设备买卖业务是先由最终用户与外商直接磋商达成的;(2)设备购买合同,证明:争议合同为外商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3)最终用户与外贸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进口合同,证明:外贸公司事实上是设备买方的代理人,而非实际设备买方;(4)最终用户将 90%的货款打至外贸公司账下的银行单据,证明:信用证下已付的 90%的货款实际是由最终用户支付的;(5)最终用户致外贸公司的函件,证明:最终用户为实际的设备买方;(6)海关报关单等相关单据,证明外贸公司确实是在按委托代理进口合同履行其相关的代理义务。3、双方陈述的观点: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外贸公司的答辩观点为:本单设备买卖是由最终用户与外商的上海办事处先磋商达成的(有报价单为证),外商从一开始就明知最终用户为实际买方。相反,外贸公司与外商就本单业务没有进行过任何的磋商,更无文件往来,并且已付的货款也实际由最终用户支付(有银行水单为证),而相关的报关单据和最终用户致外贸公司的函件则更进一步证明了外贸公司仅为进口代理,实际买方是最终用户。此外,设备的验收也是由最终用户和外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