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 现金结算一、概念 and 特点1
特点:直接便利、不安全性、不易宏观控制和管理、费用较高二、现金结算渠道1
付款人直接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2
付款人委托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 降低单位持有现金的风险,减少单位财务部门的工作量三、使用范围职工工资、津贴 个人劳务酬劳 国家颁发的各种奖金 劳保、福利费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价款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结算起点(1000 元)以下的零星开支 PS
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实行转账结算,不得使用现金四、现金使用限额一般:按单位 3-5 天日常零星开支准备(偏远:5-15 天)第二节 支付结算概述一、概念 and 特征1
支付结算 主体: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单位、个人2
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包括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etc
2)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3)实行统一管理 and 分级管理相结合4)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5)支付必须依法进行二、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05-10 通过 1996-01-01 实施《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08-21 / 1997-10-01《支付结算办法》,1997-09-19 / 1997-12-01《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1999-01-05 / 1999-03-01《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11-14 / 11-2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24-04-10 / 09-01《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24-10-26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10-01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