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考点十一】抵押(三)抵押权的实现1.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2.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清偿顺序如下:(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主债权的利息;(3)主债权
3.多个抵押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1)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根据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根据债权比例清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根据债权比例清偿
【解释】假如是以不动产抵押的,未登记抵押权不成立;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待抵押财产清偿完所有抵押权人后仍有余额的,与其他普通债权一起按比例受偿
【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 50 元,以其所有的一架运输机设定抵押,办理了登记手续;后又发生资金周转不灵,分别向丙银行、丁银行借款 30 万元,以该运输机设定抵押,但未办理登记手续
甲公司到期未能清偿乙丙丁三家银行的债务时,假定运输机拍卖得到价款 100 万元,先用于清偿乙银行的 50 万元债权,丙银行和丁银行由于均未办理登记手续,按比例分享余下的 50 万元价款,即各自可以优先受偿 25 万元,其余未受清偿的 5 万元继续向甲公司追偿
(4)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解释】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在强调,即使抵押物归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人所有了,该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并未因此而消灭,抵押权的实现顺序依旧不变,没有受到任何影响
【案例】甲公司以其办公楼设定抵押,先后向 A、B、C 三个银行各借款 500 万元,A、B、C 的抵押权登记时间 A>B>C,三笔债权同时到期:(1)正常情况下,假定债权到期后,该办公楼拍卖所得价款为 1200 万元,先清偿 A 银行的债权 500 元,再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