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考点十】担保物权的基本理论(★)【解释】担保物权包括抵押、质押和留置。保证是一种担保形式,但并非担保物权。1.从属性(1)发生上的从属性: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也不能设立。(2)移转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转让。(3)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归于消灭;但是,主债权“部分”消灭时,基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特性,担保物权并不部分消灭。2.不可分性(1)在所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 100 万元,以自己所有的厂房设定抵押,借款期限届满后,甲公司偿还了 40 万元,其余 60 万元无法清偿;抵押物厂房拍卖得到价款 80 万元,应当优先清偿乙银行未受清偿的 60 万元债权。(2)债权部分消灭,债权人仍就未清偿部分的债权对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案例】甲向乙借款 100 万元,以机器设备作抵押,后来乙又欠甲一笔货款 60 万元,甲的借款和乙欠付的货款均到期后,乙主张抵销 60 万元,甲表示同意,但余款 40 万元甲一直拖欠未还。虽然乙的债权已经在 60 万元的范围内消灭,但是乙仍然可以主张行使抵押权,假定机器设备拍卖所得 40 万元,乙可以就该 40 万元全额主张优先受偿。(3)担保物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 100 万元,以自己所有的厂房设定抵押;在抵押期间,厂房被雷击着火,部分烧毁,甲公司未为该厂房投保;借款期限届满后,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乙银行有权将残存部分厂房拍卖、变卖,假定拍卖得到 60 万元,乙银行有权优先受偿,不足清偿的 40 万元债权作为普通债权继续要求甲公司清偿。3.物上代位性在担保期间,假如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 100 万元,以办公大楼设定抵押,某日夜里,雷电大作,办公大楼起火,烧毁 60%。(1)假如该办公大楼残存部分拍卖所得为 120 万元,假定不考虑利息,乙银行有权在 100 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2)假如该办公大楼残存部分拍卖所得为 60 万元,另外甲公司还从保险公司处获得 20 万元的保险赔偿金,保险赔偿金属于抵押物的物上代位物,乙银行有权就 80 万元(60+20)优先受偿。【考点十一】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