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四章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律制度韩宜琦 造价 124第一节 概述一、建筑工程发包和承包的概念建筑工程发包和承包:是指发包方通过合同委托承包方为其完成某一建设工程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工作的交易行为
发包方:建设方或工程总承包单位承包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设备供应单位二、建筑工程发包和承包的方式两种方式 建设工程招投标 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建设工程招投标:发包方事先标明其拟建工程的内容和要求,由同意承包的单位递送标书明确其承包的价格、工期、质量等条件,再由发包方从中选择工程承包方的交易方式
直接发包:发包方与承包方直接进行协商,以约定工程建设的价格工期和其他条件的交易方式
《建筑法》第 19 条规定: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三、建筑工程承包方式建设工程承包方式主要由以下几种方式:1
全过程承包:即从项目可行性讨论开始,到勘察、设计、施工验收、交付使用为止的建设项目全过程承包
设计、施工总承包:即从勘察、设计、到竣工验收为止的总承包
施工总承包:对建设项目施工全过程进行总承包
四、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一般规定1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合同必须采纳书面合同
建设工程承发包中,禁止行贿受贿
承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格
提倡总承包、禁止肢解分包
建设工程发承包,《建筑法》作出禁止规定的有( )
A.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B
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C.承包人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D
发包人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E
两个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2
建筑法第 24 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肢解发包的弊端中,不包括( )
可能导致发包人变相规避招标 B
发包人节约了发包成本,但增加了管理成本 C
不利于投资控制和安全管理下载后可任意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