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以及实际股东超过 200 人等情况的法律规范处理分析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2 人以上 200 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000 年中国证监会法 律部 24 号文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股票的申请”
2024 年法协 115 号文规定,“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 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楚、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这些规定,拟上市公司中如存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股份代持以及发行前实际股东人数超 200 人的情况,都将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何妥善、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拟上市公司和我们投行人员在项目操作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通过对 2024 年 4 月至 2024 年 7 月证监会网站预披露的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进行搜索,整理出存在此类问题公司的解决方案,并加以总结,供各位同事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和借鉴
一、存在的主要持股形式 经整理,2024 年 4 月至今,上报材料的公司中有 23 家存在职工持股、工会持股、持股会持股、以及通过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实际股东人数超 200 人等情况的案例
根据持股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1994 年 7 月《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直接持股; 2、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 3、委托个人持股; 4、信托持股; 二、不同持股形式的法律规范途径案例 1、定向募集公司案例 所谓的定向募集公司是在我国进 行股份制试点初期,出现的一批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对法人和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