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股权代持协议背后的涉税风险随着社会经济的进展,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一些公司的出资人通过订立合同(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
这样就形成了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分
所谓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
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隐名股东假如想从幕后跳出转变为显名股东,公司法规定视同对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这样不仅存在其他股东是否同意其加入的问题,而且还存在是否缴纳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公司法解释(三)》第 25 条第 3 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实际出资人想终止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转为正式股东,属于公司股东对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同时须受到公司法对“股东对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限制
但在现实中,隐名股东要想转为显名股东,将自己的名字记载到公司股东名册上,还面临一个最大的问题:公司在进行工商登记变更之前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要根据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而且要提到股东变更登记之前,缴纳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价减去股权原值)的百分之二十的个人所得税
在现实中,工商登记机关对于隐名股东转为显名股东,一律根据股权转让的程序办理,而税务机关也是根据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税务机关之所以这么做,主要是为了防止股权转让双方通过隐名股东转为显名股东的形式来躲避缴纳税款,但这对于真正的隐名股东来说,却是极大的不公平
因为显名股东并不享有公司股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