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股权出质合同出质人(以下称甲方):内蒙古星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质人(以下称乙方):内蒙古兆丰河套面业有限公司质权人(以下称丙方):内蒙古汇特投资有限公司 为确保甲、乙、丙三方签订的 2024 年第_____号《投资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内蒙古兆丰河套面业有限公司投资的 100%(占股 100%)的股权作质押,乙方以在内蒙古兆丰粮食有限公司投资的 100%股权(占股 51%)作质押,经三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第一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丙方依投资合同向内蒙古兆丰粮食有限公司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肆仟万元的专项建设资金及投资收益和税费负担
第二条 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在内蒙古兆丰河套面业有限公司投资的100%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以及乙方在内蒙古兆丰粮食有限公司投资的 100%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甲方为 3000 万元整,乙方为 1530 万元整
质押期限为 2024 年 月 日至 2031 年 月 日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 10 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公司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同意,并保证对质押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质押的股权在此之前未设置质押权,并免遭第三者追索,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 20 日内办理工商质押登记手续
第四条、 乙方无论何种原因未按《投资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给丙方的投资回收款和投资收益,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归还投资款及投资收益
第五条 本股权质押项下的投资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投资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六条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